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3财保45号
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名下存款55万元。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270元,暂由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任耿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梁珊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