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戈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终10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上诉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