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232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71599336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4元,减半收取5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