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3民初232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71599336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4元,减半收取51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