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3民初23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王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云洁。
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晋08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闻喜县双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弋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