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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修改)第68条第5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罚款0.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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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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