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执1403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城关镇三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77352443L。
法定代表人:熊庆宇,执行董事。
关于***与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502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做了下列调查工作:通过网络司法查控查询,反馈***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2019年6月3日本院到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六安市区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强制措施:2019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庆宇进行限制高消费。
关于***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我院向破产管理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将***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六安元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的优先债权扣留、提取至本院账户,但破产管理人向本院回复,破产债权暂未确定,有案外人提出异议,暂不能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明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思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