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申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上述俩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俩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霍邱县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77352443L。
原审第三人:甘正杰,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霍邱县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发出传票,传唤申请人到庭接受询问,但申请人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文士祥
审判员 卫平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瑞祥
书记员刘庆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