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141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77352443L。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线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2执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万思悦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