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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霍邱县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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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277735244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2执8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万思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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