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终7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星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钱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翔路**。
法定代表人:查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住苏州市/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国英,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苏州市/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星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融盈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国英、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星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缴,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星海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诚
审判员 柏宏忠
审判员 管 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