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8执3044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另案处置,本案依法参与分配。除此,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5037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