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与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8执22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与苏州天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508执2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