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34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65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8038376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
法定代表人:蒋旭良。
原告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公司)与被告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浩云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浩云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盛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92元,由浩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