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2341号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65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工业区Y区。
法定代表人:汤云。
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8038376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86-1号。
法定代表人:蒋旭良。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