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233号之一
原告:***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季传扣,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丽洁,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86-1号。
法定代表人:蒋旭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4日以被告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57元,由原告***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