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233号
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市杨舍镇泗港七里庙村。
经营者:季传扣,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丽洁,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86-1号。
法定代表人:蒋旭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港皖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2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