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334号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16577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雅西工业园Y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8038376K,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86-1号。
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无锡市浩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