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2668号
原告:常州市德威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厚恕村***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48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德威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德威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德威凯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德威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元、保全费770元,由原告常州市德威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