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82民初4049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武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