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瑞意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20150号 原告:上海瑞意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69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海路188号。 原告上海瑞意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意绿化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