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596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工程保证金32400元及利息。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4月22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23日。 (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4月23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4月23日、5月1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检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4.关联案件至被执行人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不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苏129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