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596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20)苏129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工程保证金32400元及利息。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4月22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23日。
(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4月23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1年4月23日、5月1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检索被执行人关联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4.关联案件至被执行人公司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不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亦未有其他反馈。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苏129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