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14133387XD,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车管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关于***与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85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