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14133387XD,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车管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关于***与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85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