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690号之一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
(一)执行依据:(2019)苏12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工程款541596.01元,并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受理费6790元。
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
(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0年7月13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0年7月24日。
(二)执行措施:1.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11月26日开展“总对总”网上查控;2.于2020年7月13日开展“点对点”网上查控;3.通过法综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
四、查明财产情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债权实现情况
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案款执行到位。
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
(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0年12月7日,书面约谈。
(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终本理由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