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苏129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589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