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22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溶江乡花楼山村东南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村。
法定代表人:*法根。
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2民初82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村经济合作社在(2018)浙1122执220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缙云县东方镇长兰村经济合作社的财产在价值5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