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3民初1502号
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
昌县云峰街道龙口村寺后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3MA28JQ205P。
法定代表人:符俏辉,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巧珍,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缙云县五云镇新区问渔路天港名都大酒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112273320801XK。
法定代表人:邓王君,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巫溪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16号4幢12-2。公民身份号码:
511227197702262392。
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
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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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遂昌县辉
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世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