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3民初1502号 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 昌县云峰街道龙口村寺后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23MA28JQ205P。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缙云县五云镇新区问渔路天港名都大酒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3112273320801XK。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巫溪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16号4幢12-2。公民身份号码: 511227197702262392。 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仙都园林工程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 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县辉强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遂昌县辉 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