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534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环外发展区)景丽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0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18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85元,共计1829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2辆;2021年11月17日冻结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应付给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563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82985元,未受偿182985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冬梅
审判员 邵淑齐
审判员 郭长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