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24江苏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移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1624号
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洪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告:移**,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被告: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56207X4,住,住所地泰州市**区天目山街道万众工业集中区(南新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维新。
被告:***,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移**、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维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通知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5932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国  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见习)白艳鹤
书 记 员 陈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