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强清10号 申请人: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21200400008919,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西路与吴陵南路交汇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6月10日,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筒称润泰公司)以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 平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 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祥平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裁定受理润泰公司对祥平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清算中,经债权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裁定受理对祥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程序中,本院根据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发现祥平公司资不抵债,并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公司清算、破产程序具有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功能价值,二者不得一并适用且破产程序原则上优先于公司清算程序。据此,对祥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