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91破申17号
申请人: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2656207X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21200400008919,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决定将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XXX西路与XXXX路交汇处(路南),注册资本为800万美金,股东中国祥平集团有限公司。经初步审查,结合本院立案执行情况,目前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江苏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债权,其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应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初步审查的情况,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目前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将其移送破产审查,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泰州祥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