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382民初827号
原告: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7112C),住所地:温州市**塘住宅区**组团**幢**层。
法定代表人:吴晨宇。
委托代理人:木慧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208,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号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安居房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刘德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