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中学工程建设指挥部、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03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中学工程建设指挥部
被执行人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7520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民初字第002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27×××95的存款人民币153495.5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