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华允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辖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208M。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人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民初9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乐清市,故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