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936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晨沐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20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通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2元,减半收取计2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