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9757号
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小南路国鼎大厦商务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杭州骏杨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詹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