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金博辰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财保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温州市金博辰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中路412号10#、11、11-1#楼。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小南路国鼎大厦商务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温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保全申请人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温州市金某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交了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浙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温州市金某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以24万元为限。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冻结被保全人温州市金某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兴业银行温州分行,账号:35×××23),冻结额度为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温州市金某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为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保全人温州市金某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温州市金某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温州市金某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兴业银行温州分行,账号:35×××23)的冻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温州市金博辰华海洋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兴业银行温州分行,账号:35×××2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