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2016)浙03破7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6)浙03破申9号
申请人: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小南路国鼎大厦商务楼八楼。法定代表人:潘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旧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解放南路游嬉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工程(以下简称安技公司)以温州旧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旧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向旧城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现旧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旧城公司于2001年7月19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公司股东为温州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安技公司、温州市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旧城改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浙南测绘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解放南路游嬉大楼3楼。2013年8月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判决旧城公司返还安技公司使用主管网所得收益584038元及赔偿利息损失。2014年7月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执民字第254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为由裁定该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旧城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旧城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具有管辖权。旧城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属适格破产主体。旧城公司对安技公司所负债务经生效判决确认,且经过法院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故可以认定旧城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旧城公司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未对安技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综上,旧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工程对温州旧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代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