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上 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绍虞商初字第2924号
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组织机构代码73452742-6,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上浦镇开发区。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05047-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小南国路国鼎大厦商务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潘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诉被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5年12月至2007年7月,被告因工程所需向原告购买风机及配套产品,双方签订合同四份,总计人民币263649元。并约定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在原告方所在地起诉解决。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并由被告收受。2008年6月14日,经双方对帐确认,总合同价263649元,已付138122元,应付125527元。后被告又于2009年初支付给原告20000元,至今尚余105527元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0552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上虞市建设风机厂就天雷巷A4-5号地块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已到期的工程款26432.30元,由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温州市安技防范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信河街8-9号地块、天雷巷B6-7号地块、天雷巷A4-5号地块的工程验收结算且资金到位后七日内付清就该三个地块与原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剩余款项即13923、15741、49430.70元。
三、本案受理费2411元,依法减半收取1206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人民币2301元,由原告负担1840元,被告负担46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 森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