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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383号 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名嘉中路以东-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2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20%预付款120000元,2018年3月1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40%发货款240000元后原告安排发货,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恶意拒不验收,2019年11月16日原告公司员工到被告处催要设备款时,被告正常使用该设备并拒绝支付剩余设备款,截至2022年6月8日被告未支付尾款240000元整,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审理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宁津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其理由为:其一,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宁津县,齐河法院不符合法定的管辖权范围;其二,虽然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之后依法向守约方法院起诉,但守约方是否为原告尚未查清,无法断定哪方为守约方,不能仅仅依据原告的单方表示断定其为守约方,且原告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事实,因此该管辖条款约定不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综上,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宁津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原告的住所地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因此本案由齐河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宰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梁 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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