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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名嘉中路以东-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2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德州澳资旅居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内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宁津县上诉人厂区内,而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来看,被上诉人应当在厂区内为上诉人安装悬挂喷涂生产线,主要包括无汞水幕喷漆室、烘干室及普通悬挂输送链,因此本案并不是简单的货物买卖,需要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厂区内进行实际安装施工生产线,且被上诉人也已在上诉人厂区内实际安装了生产线。综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为上诉人厂区内所在地,即宁津县***工业园厂区内,理应由宁津县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货款为由,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欠款。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向守约方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明确,起诉时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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