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17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名嘉中路以东-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AML52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六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0362697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鲁1602财保1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000元,期限为一年。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继续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