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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602民初3631号 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名嘉中路以东-7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凤凰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龙门式整体移动水旋喷漆室一套,合同明确了设备明细、价款、质量、交货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设备在验收合格后,被告一直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合同总价92万元,被告总计支付82.8万元,现一年质保期已过,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9.2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验收单、维护保养单、通话记录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8日,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采购乙方龙门式整体移动水旋喷漆室,价款9200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总货款30%,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48小时内付总货款30%,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总货款30%,剩余总货款的10%,即92000元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 2018年10月23日,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在设备验收单中**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签名,设备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向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购买设备,设备验收合格,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92000元。 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系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的费用,应由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权、质证权的自动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案件申请费97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共计2520元,由被告山东博远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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