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2354号
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名嘉中路以东-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890元,由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