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1民初9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北、名嘉中路以东-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AML52D。
被申请人:河北驹王专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东外环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7383296U。
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驹王专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冀1121民初97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河北驹王专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至17万元。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创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驹王专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崔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