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5188号
原告:南京集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101。
法定代表人:汪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1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杨如军。
被告: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严家凤。
原告南京集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现因双方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集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51元,减半收取计3825.5元,由原告南京集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伯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