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135292098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严家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2821116Q,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申请执行人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豹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苏0113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猎豹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排水工程公司损失107000元。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17元,由排水工程公司承担697元,由猎豹汽车公司承担122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排水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复;
2、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如下: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滁州市滁州市永阳路东侧、上海路西侧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车辆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结果如下:无;
6、本院执行员前往安徽省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北路**查找被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经营;
7、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省范围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
8、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9、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线索信息,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以终结。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排水工程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猎豹汽车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申请导致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长 陈 猛
执行员 周 峰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