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231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严家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