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2民初1504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69882129K,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便仓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135292098P,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热河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22GHF8R,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号东进路商贸中心2幢903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2月19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第二道路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44元,依法减半收取1637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372元,由原告江苏联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