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02民初9789号
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9GT45M92,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中州路109号***馆小区1号楼231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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